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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开放大学2024年秋学期《物权法》形考任务【标准答案】

Time2024-11-09Hits浏览量: 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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形考任务一

试卷总分:25  得分:100

1.所有权是法律赋予的权利,没有法律根据或者违反法律规定而取得财产,是非法取得,不能形成非法取得人的财产所有权。财产所有权取得,主要有原始取得和继受取得两种。


2.物权变动,是指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


3.共同共有的共有人平等的享有权利但无义务。


4.在共同共有关系存续期间,各共有人不得请求分割共有物,同时各共有人不享有分出或转让权。


5.专有权又称专有所有权,是指在区分建筑物的专有部分上成立的所有权。


6.相邻人在建造建筑物时,应当与邻人的建筑物隔有一段距离,以免影响邻人建筑物的通风和采光。


7.假设公示的物权名义人不是真正的物权人,因相信物权公示而与公示的物权名义人为交易的善意第三人不受法律保护。


8.物权不具有排他性,物权为绝对权,不具有排除同种性质同种效力的其他物权的效


9.物权是绝对权,其权利人特定,义务人不特定。


10.本法所称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间接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11.财产权不是一个宽泛的概念,只包括物权、债权、知识产权、继承权、股权具有财产内容的权利。


12.留置权是一种法定担保


13.按份共有,又叫分别共有,是指两上以上的共有人,对同一项财产按照确定的各自份额,对共有财产分享权利、分担义务的一种共有关系


14.我国物权原则主要包括物权法定原则、一物一权原则和物权公示(公信)原则。


15.共同共有的共有人平等的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


16.在共有关系存续期间,部分共有人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一般是无效的,但第三人善意、有偿取得该项财产的,法律则保护第三人的善意取得,因此造成其他共有人损失的,由擅自处分共有物的人负责赔偿。


17.占有保护请求权又称占有人的物上请求权,指占有人请求依国家司法机关的强制力保护其占有的权利


18.专有权人不得违反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可以将住宅改为经营性用房。


19.占有是指占有人对物的实际控制和管理。


20.第二百三十二条 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不得留置的动产,不得留置。


21.留置权效力所及的标的物的范围。应包括主物、从物、孳息以及代位物


22.留置权,是指受债人按照合同约定占有双方(债务人)的财产,当债务人逾期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可以留置该财产,并依法律规定以留置财产折价或者以变卖、拍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的权利。


23.债权人占有的动产与债权不属于同一法律关系


24.第二百三十二条 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不得留置的动产,不得留置。


25.抵押人是提供财产作为债权担保的一方当事人,但他不可以是债务人也可以是第三人。


形考任务二

试卷总分:20  得分:100

1.本法所称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间接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2.占有是指占有人对物的实际控制和管理。


3.占有保护请求权又称占有人的物上请求权,指占有人请求依国家司法机关的强制力保护其占有的权利


4.物权变动,是指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


5.第二百三十二条 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不得留置的动产,不得留置。


6.留置权效力所及的标的物的范围。应包括主物、从物、孳息以及代位物


7.留置权,是指受债人按照合同约定占有双方(债务人)的财产,当债务人逾期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可以留置该财产,并依法律规定以留置财产折价或者以变卖、拍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的权利。


8.债权人占有的动产与债权不属于同一法律关系


9.第二百三十二条 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不得留置的动产,不得留置。


10.抵押人是提供财产作为债权担保的一方当事人,但他不可以是债务人也可以是第三人。


11.财产权不是一个宽泛的概念,只包括物权、债权、知识产权、继承权、股权具有财产内容的权利。


12.所有权是法律赋予的权利,没有法律根据或者违反法律规定而取得财产,是非法取得,不能形成非法取得人的财产所有权。财产所有权取得,主要有原始取得和继受取得两种。


13.物权是绝对权,其权利人特定,义务人不特定。


14.物权不具有排他性,物权为绝对权,不具有排除同种性质同种效力的其他物权的效


15.假设公示的物权名义人不是真正的物权人,因相信物权公示而与公示的物权名义人为交易的善意第三人不受法律保护。


16.物权变动,是指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


17.相邻人在建造建筑物时,应当与邻人的建筑物隔有一段距离,以免影响邻人建筑物的通风和采光。


18.专有权又称专有所有权,是指在区分建筑物的专有部分上成立的所有权。


19.在共同共有关系存续期间,各共有人不得请求分割共有物,同时各共有人不享有分出或转让权。


20.共同共有的共有人平等的享有权利但无义务。


形考任务 三

试卷总分:25  得分:100

1.本法所称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间接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2.占有是指占有人对物的实际控制和管理。


3.占有保护请求权又称占有人的物上请求权,指占有人请求依国家司法机关的强制力保护其占有的权利


4.物权变动,是指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


5.第二百三十二条 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不得留置的动产,不得留置。


6.留置权效力所及的标的物的范围。应包括主物、从物、孳息以及代位物


7.留置权,是指受债人按照合同约定占有双方(债务人)的财产,当债务人逾期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可以留置该财产,并依法律规定以留置财产折价或者以变卖、拍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的权利。


8.债权人占有的动产与债权不属于同一法律关系


9.国有土地使用权是以国有土地为标的物而成立的用益物权


10.第二百三十二条 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不得留置的动产,不得留置。


11.抵押人是提供财产作为债权担保的一方当事人,但他不可以是债务人也可以是第三人。


12.财产权不是一个宽泛的概念,只包括物权、债权、知识产权、继承权、股权具有财产内容的权利。


13.所有权是法律赋予的权利,没有法律根据或者违反法律规定而取得财产,是非法取得,不能形成非法取得人的财产所有权。财产所有权取得,主要有原始取得和继受取得两种。


14.物权是绝对权,其权利人特定,义务人不特定。


15.物权不具有排他性,物权为绝对权,不具有排除同种性质同种效力的其他物权的效


16.假设公示的物权名义人不是真正的物权人,因相信物权公示而与公示的物权名义人为交易的善意第三人不受法律保护。


17.物权变动,是指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


18.相邻人在建造建筑物时,应当与邻人的建筑物隔有一段距离,以免影响邻人建筑物的通风和采光。


19.专有权又称专有所有权,是指在区分建筑物的专有部分上成立的所有权。


20.在共同共有关系存续期间,各共有人不得请求分割共有物,同时各共有人不享有分出或转让权。


21.共同共有的共有人平等的享有权利但无义务。


22.建设用地使用权是指在国家或集体所有的土地上有建筑物或其他工作物而使用国家或集体土地的他物权。


23.单独所有权和共有所有权划分以所有权主体的数量为标


24.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流转主要包括:出让土地使用权、出租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权抵押。


25.国有土地使用权具有期限性和让与性。国有土地使用权并非永久性的权利,而是有一定的存续期间。


形考任务 四

试卷总分:25  得分:100

1.国有土地使用权是以国有土地为标的物而成立的用益物权


2.财产权不是一个宽泛的概念,只包括物权、债权、知识产权、继承权、股权具有财产内容的权利。


3.本法所称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间接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4.物权是绝对权,其权利人特定,义务人不特定。


5.物权不具有排他性,物权为绝对权,不具有排除同种性质同种效力的其他物权的效


6.单独所有权和共有所有权划分以所有权主体的数量为标


7.占有是指占有人对物的实际控制和管理。


8.占有保护请求权又称占有人的物上请求权,指占有人请求依国家司法机关的强制力保护其占有的权利


9.物权变动,是指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


10.第二百三十二条 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不得留置的动产,不得留置。


11.留置权效力所及的标的物的范围。应包括主物、从物、孳息以及代位物


12.留置权,是指受债人按照合同约定占有双方(债务人)的财产,当债务人逾期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可以留置该财产,并依法律规定以留置财产折价或者以变卖、拍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的权利。


13.债权人占有的动产与债权不属于同一法律关系


14.第二百三十二条 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不得留置的动产,不得留置。


15.抵押人是提供财产作为债权担保的一方当事人,但他不可以是债务人也可以是第三人。


16.建设用地使用权是指在国家或集体所有的土地上有建筑物或其他工作物而使用国家或集体土地的他物权。


17.所有权是法律赋予的权利,没有法律根据或者违反法律规定而取得财产,是非法取得,不能形成非法取得人的财产所有权。财产所有权取得,主要有原始取得和继受取得两种。


18.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流转主要包括:出让土地使用权、出租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权抵押。


19.国有土地使用权具有期限性和让与性。国有土地使用权并非永久性的权利,而是有一定的存续期间。


20.假设公示的物权名义人不是真正的物权人,因相信物权公示而与公示的物权名义人为交易的善意第三人不受法律保护。


21.物权变动,是指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


22.相邻人在建造建筑物时,应当与邻人的建筑物隔有一段距离,以免影响邻人建筑物的通风和采光。


23.专有权又称专有所有权,是指在区分建筑物的专有部分上成立的所有权。


24.在共同共有关系存续期间,各共有人不得请求分割共有物,同时各共有人不享有分出或转让权。


25.共同共有的共有人平等的享有权利但无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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