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单选题
1. 依表达方式和表现形式的不同,法律文书可分为( A ) 。
A. 侦查文书、检察文书、裁判文书、律师实务文书、公证与仲裁文书
B. 报告类文书、通知类文书、决定类文书、裁判类文书
C. 信函式文书、致送式文书、宣告式文书
D. 文字叙述式文书、填空式文书、笔录式文书、表格式文书
2. 人民检察院对已生效的判决和裁定认为确有错误时,应当( C )提出抗诉。
A. 由同级人民检察院 B. 建议同级人大常委会
C. 由上级人民检察院或最高人民检察院 D. 建议上级人大常委会
3. 法律文书的程式性主要表现在( B)。
A. 材料客观化
B. 结构固定化
C. 制作合法化
D. 用语成文化
4. 下列关于提请批准逮捕书性质和类别的表述中,正确的是(B )。
A. 侦查文书、信函式文书、文字叙述式文书
B. 侦查文书、致送式文书、文字叙述式文书
C. 侦查文书、致送式文书、表格式文书
D. 检察文书、致送式文书、填空式文书
5. 法律文书的主要写作特点是( C )。
A. 主旨的鲜明性,材料的客观性,内容的规范性,形式的程式性,解释的单一性
B. 主旨的鲜明性,材料的丰富性,内容的法定性,形式的统一性,语言的规范性
C. 主旨的鲜明性,材料的客观性,内容的法定性,形式的程式性,解释的单一性
D. 主旨的突出性,材料的多样性,内容的法定性,形式的固定性,语言的精确性
6. 下列关于提请批准逮捕书性质和类别的表述中,正确的是(D )。
A. 侦查文书、信函式文书、文字叙述式文书
B. 侦查文书、致送式文书、文字叙述式文书
C. 侦查文书、致送式文书、表格式文书
D. 检察文书、致送式文书、填空式文书
7. 民事案件的当事人认为法院生效的裁决有错误,向法院提出申请改变裁决的文书应是(D )。
A. 民事申诉状
B. 民事上诉状
C. 民事复议意见书
D. 民事再审申请书
8. 提起行政诉讼的原告是( A )。
A.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B. 公民
C. 法人
D. 社会组织
9. 提起行政诉讼的原告是( A )。
A.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B. 公民
C. 法人 D. 社会组织
10. 取保候审决定书属于侦查文书中的( D)文书。
A. 立案、破案类
B. 强制措施类
C. 侦查取证类
D. 侦查终结类
11. 起诉书编号的内容依序是( C)。
B. 年度、院名、部门、文书性质、顺序号
C. 院名、部门、文书性质、年度、顺序号
D. 院名、文书性质、年席、顺序号
12. 撤销案件通知书的送达对像是(B )。
A. 公安机关
B. 人民检察院
C. 刑事案件被害人
D. 犯罪嫌疑人
13. 人民检察院对已生效的判决和裁定认为确有错误时,应当( C)提出抗诉。
A. 由同级人民检察院
B. 建议同级人大常委会
C. 由上级人民检察院或最高人民检察院
D. 建议上级人大常委会
14. 在不予受理的民事裁定书中,当事人的称谓是( A )。
A. 起诉人 B.申请人和被申请人
C. 原告和被告 D.上诉人
15. 人民检察院针对已生效刑事裁判提出的抗诉书中的致送法院是( A )。
A. 同级人民法院 B. 上一级人民法院
C. 原审人民法院 D. 原审人民法院的上一级人民法院
16. 呈请立案报告书的正文部分应写明的内容是( C )。
A. 立案的事实依据 B. 立案的法律依据
C. 立案的理由 D. 侦查计划
17. 从涵盖的内容来看,法律文书包括( B ) 。
A. 司法文书、公证文书、仲裁文书、诉讼文书
B. 司法文书、公证文书、仲裁文书、律师实务文书
C. 司法文书、公证文书、仲裁文书、民用法律文书
D. 司法文书、民用法律文书、诉讼文书
18. 提请减刑、假释意见书应当送达( D )。
A. 基层人民法院 B. 原审人民法院
C. 原审人民法院的上一级人民法院 D. 中级以上人民法院
19. 在民事判决书的制作内容中, 被称作民事判决书的灵魂, 通常是衡量审判人员业务素
质高低和写作能力强弱的是( C )。
A. 叙述事实 B. 列明证据
C. 判决理由 D. 引用法律
20. 发布通缉令的司法机关是( A )。
A. 公安机关 B. 检察机关
C. 人民法院 D. 司法局
二 名词解释
21. 立案决定书,是公安机关或人民检察院发现犯罪事实或犯罪嫌疑人,决定立案侦查时制作使用的决定类法律文书。
22. 刑事裁判文书是指人民法院对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或者自诉人提起自诉的刑事案件,在审理终结后或者在审理过程中,依照法律及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对案件的实体问题和程序问题所作书面处理决定,包括刑事判决书和刑事裁定书等。
23. 侦查文书 是指公安机关(含国家安全机关,下同)参与刑事诉讼,在办理刑事案件过程中依法制作和使用的具有法律效力或法律意义的文书总称。
24.讯问笔录 公安机关侦查人员在依法办理刑事案件过程中,为了查案情,对犯罪嫌疑人进行讯问和犯罪嫌疑人就案情所作的陈述和辩解的文字记载,称为讯问笔录。
25. 刑事抗诉书是指人民检察院对人民法院确有错误的刑事判决或裁定依法提出抗诉时,所制作的文书。
26. 仲裁申请书 是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了合同纠纷或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当事人根据双方自愿达成的仲裁协议,向仲裁协议中所选定的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请求,要求该仲裁委员会通过仲裁解决纠纷的文书。
27. 律师实务文书 是指律师在开展业务活动过程中,根据事实和法律规定,制作和使用的具有法律意义的各种法律文书的总称。
28. 提请假释意见书 提请假释意见书是监狱、劳改队、少年犯管教所等劳改单位,向人民法院提出的对罪犯提前放出不再关押,进行监督和考验的书面意见书。
29. 刑事案件立案报告书是指公安机关侦查人员对受理刑事案件的材料经过审查,认为符合立案条刑事案件立案报告书,附件,并属于公安机关管辖的案件,报请领导审查批准是否立案的法律文书。
30.仲裁协议书是各方当事人自愿将他们之间已经发生或者将来可能发生的争议提交仲裁解决的书面协议。
三 简答题
31. 简述仲裁协议书结构和写作内容?
仲裁协议书由首部、正文和尾部三部分组成:
1.首部。写明文书名称、当事人的基本情况。
2.正文。写明仲裁协议的内容: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仲裁事项、选定的仲裁委员会。
3.尾部。由当事人或者委托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写明签订的日期和地点。
32. 简述现场勘查笔录功能?
答案:现场勘查笔录不仅是搜集罪证、发现线索、揭露犯罪的依据,而且是甄别犯罪嫌疑人口供真伪,证实犯罪分子作案事实的有力证据,还是公安机关研究罪犯活动情况,制订侦查工作方案,制作呈请立案报告书、呈请破报告书以及起诉意见书的依据。
33. 公安机关制作的起诉意见书与监狱的起诉意见书有何异同?
答案:不同之处有二:
一是提出起诉意见的对象不同:公安机关的起诉意见书的对象为尚未判刑的现行犯;监狱的起诉意见书的对象为正在服刑的罪犯。二是起诉意见的内容不同:公安机关的起诉意见书是对犯有现行罪行的犯罪嫌疑人提出的起诉意见;而监狱起诉意见书是对服刑的罪犯重新犯罪或有重大漏判的罪行提出的起诉意见。
34. 简述法律意见书的概念和作用?
法律意见书:是指律师应当事人的要求,针对某项非诉讼法律事务,根据掌握的事实和材料,运用法律进行阐述和分析,作出肯定或否定结论后出具给当事人的书面意见。
法律意见书的作用是,就当事人的某些法律问题给予书面解答,为当事人确定行动提供法律依。
35. 如何阐述上诉理由?
答案:阐述上诉理由应当注意突出重点,抓住要害。无论是民事上诉状、行政上诉状,还是刑 事上诉状,一般主要从下述凡个方面进行论述:
一是针对原审认定事实的错误进行论证;
二是针对原审 适用法律的错误进行论证;
三是针对原审违反违反程序进行论证。
36简述法律意见书的概念和作用?
答案:法律意见书:是指律师应当事人的要求,针对某项非诉讼法律事务,根据掌握的事实和材料,运用法律进行阐述和分析,作出肯定或否定结论后出具给当事人的书面意见。法律意见书的作用是,就当事人的某些法律问题给予书面解答,为当事人确定行动提供法律依据。
37. 讯问笔录的结构、内容和写作方法?
讯问笔录由首部、正文和尾部组成。
首部包括下列内容:文书标题;时间;地点;侦查员姓名、单位;记录员姓名、单位;犯罪嫌疑人姓名。
正文应依次写明下列内容:
(1)第一次讯问时应当具体地详细地写明犯罪嫌疑人的基本情况。
(2)记明侦查人员告知犯罪嫌疑人应有的诉讼权利和义务。
(3)记明案件事实。
尾部应当交给犯罪嫌疑人核对,笔录经犯罪嫌疑人核对无误后,应当由犯罪嫌疑人在笔录上逐页签名、盖章或者捺指印,侦查人员、翻译人员应当在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并注明年月日。
38. 简述仲裁协议书结构和写作内容?
答案:仲裁协议书由首部、正文和尾部三部分组成:
1.首部。写明文书名称、当事人的基本情况。
2.正文。写明仲裁协议的内容: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仲裁事项、选定的仲裁委员会。
3.尾部。由当事人或者委托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写明签订的日期和地点。
四 文书写作题
一、请根据下列材料拟写一份呈请拘留报告书
2014年3月16日中午,王某提着一桶汽油出现在其所在工厂经理江某家门前。江某开门发现是王某,便问王某有什么事,王某说:“还是工资的事儿,今天你得给我个满意的答复,不然没你好果子吃!”王某一边说一边晃了晃手中的汽油桶。江某一闻到汽油味,马上返身进屋并锁上门,然后打电话给小区保安室。王某则在门外高声叫骂并将汽油泼在江某的门口。保安员赶到时,正好听见王某说“你再不出来,我就烧死你!”保安员立即将王某扑倒在地,并从其衣袋中搜出一只打火机。保安员与江某随即将王某扭送至×市公安局刑警支队。经审查,王某是由于对江某以其偷拿单位东西为名予以开除并拒绝给其发放2013年11月至2014年2月的工资不服且几次与江某交涉未果而意欲报复江某。×市公安局刑警支队认为,王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 114 条的规定,涉嫌放火罪,于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 80 条的规定,呈请对犯罪嫌疑人王某刑事拘留。王某,男,1991年6月11日生于某市,某厂临时工,住该厂员工宿舍123号。1998 年至 2005 年在××小学读书;2005 年至 2008 年在××中学读初中;2012年5月至2014 年 3月在××厂工作。案件承办人为许××。文书制作日期为2014年3月16日。
附:《刑法》第 114 条规定: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刑事诉讼法》第 80 条规定:公安机关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一)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二)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三)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
答案呈请拘留报告书
X公刑字拘(2014)X号
被拘留人的基本情况:
王某,男,23岁,1994年6月11日出生于某市。2001年至2008年在XX小学读书;2008年至2011年XX中学读初中;2015年5月至2017年3月在 XX工厂工作,为该厂临时工,住该厂员工宿舍123号。
呈请拘留犯罪嫌疑人王某,理由如下:
2014 年3月16日中午,王某提着一桶汽油在其所在厂子经理江某家门口,王某因工资结算事宜和江某纠结一直未果,在江某门口高声叫骂,并将汽油泼在江某门口,扬言要烧死江某,小区保安闻迅赶来并将王某制服,并从口袋中搜出一只打火机,随即江某与保安将王某扭送至XX市公安局刑警支队。综上所述,犯罪嫌疑人王某的行为触犯了《刑法》第114条规定: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经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根据《刑事诉讼法》第80条规定: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可以先行拘留。呈请对犯罪嫌疑人王某刑事拘留。
以上报告妥否,请批示。
承办单位:XX市公安局刑警支队
承办人:许某
2014年3月16日
二、辩护词写作
请根据下列材料拟写一份辩护词:
2013年6月6日早上8时许,韩某(男,40岁,XX省XX县XX乡人,住XX市XX区XX村)和刘女士均到村里的“河西馒头店”内批发馒头,准备外出销售。在装运馒头时,两人因发生碰撞而产生纠葛。刘女士动手打了韩某一巴掌,韩某当即回手向刘的胸部打了一拳,结果刘女士当即倒地昏迷。在场群众将刘女士送往医院,经抢救无效死亡。
经法医检验鉴定认为:1.死者是因胸前受外力打击引起反射性心脏抑制而死亡;2.根据案情,死者生前在胸前被打一拳后,后退两步倒地,送医院证明已死亡,死亡较急速。检查虽见右心室表面有点状出血,部分心肌细胞有断裂,但胸前皮肤、皮下及胸骨、肋骨均未见明显损伤,属于“抑制死”的情况(即:身体某些部位受到轻微的、对正常人不足以造成死亡的刺激或外伤,通过反射作用在短时间内使心跳停止而死亡,而尸检找不到明确原因)。
XX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认为,刘女士的死是由于韩某的殴打行为造成的,韩某的行为与刘女士的死亡之间存在着因果关系。韩某应当预见到殴打他人可能造成他人伤亡的后果,由于没有预见而致使刘女士死亡,属于疏忽大意的过失,应当以过失致人死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因而向XX市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辩护人认为,刘女士的死纯属意外事件,韩某的行为不构成犯罪。理由是:要追究韩某过失致人死亡罪的前提和依据应当是韩某应当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结果,但由于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所谓“应当预见”应当是指在正常情况下,按照正常理智的一般人基于日常生活、工作经验所能够预见到的情形。刘女士在外表上与一般人毫无异常,韩某不可能预见到刘女士是“特异体质人”,也不可能预见到自己的一拳就能致刘女士受伤甚至于死亡。韩某不具有过失犯罪中所要求的“预见义务”,因而其行为属于《刑法》第十六条所规定的由于不能预见的原因所引起的“意外事件”,不构成犯罪。
答案: 韩*过失致人死亡一案辩护词
审判长、人民陪审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我受被告人韩*的委托,担任他的辩护人,出席今天的法庭为他进行辩护。 本辩护人在受理案件以后,认真查阅了全部案卷材料,两次会见被告人,听取他陈述犯罪经过,并找有关人员调查案件情况,还去被告人所在村了解其平时情况。刚才又听了公诉人的公诉词,对本案情况有了较全面的了解,我认为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犯过失致人死亡罪,罪名不能成立。
现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结合本案事实和法律发表辩护意见如下:
一、韩某没有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结果。要追究韩某过失致人死亡罪的前提和依据应当是韩某应当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结果,但由于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所谓“应当预见”应当是指在正常情况下,按照正常理智的一般人基于日常生活、工作经验所能够预见到的情形。根据材料显示,两人是在装运馒头时,因发生碰撞而产生纠葛。刘女士动手打了韩某一巴掌,韩某当即回手向刘的胸部打了一拳,结果刘女士当即倒地昏迷。在场群众将刘女士送往医院,经抢救无效死亡。
二、韩某不具有过失犯罪中所要求的“预见义务”。所谓“应当预见”应当是指在正常情况下,按照正常理智的一般人基于日常生活、工作经验所能够预见到的情形。经法医检验鉴定认为:1.死者是因胸前受外力打击引起反射性心脏抑制而死亡;2.根据案情,死者生前在胸前被打一拳后,后退两步倒地,送医院证明已死亡,死亡较急速。检查虽见右心室表面有点状出血,部分心肌细胞有断裂,但胸前皮肤、皮下及胸骨、肋骨均未见明显损伤,属于“抑制死”的情况(即:身体某些部位受到轻微的、对正常人不足以造成死亡的刺激或外伤,通过反射作用在短时间内使心跳停止而死亡,而尸检找不到明确原因)。正是由于刘女士在外表上与一般人毫无异常,所以韩某不可能预见到刘女士是“特异体质人”,也不可能预见到自己的一拳就能致刘女士受伤甚至于死亡。韩某不具有过失犯罪中所要求的“预见义务”,因而其行为属于《刑法》第十六条所规定的由于不能预见的原因所引起的“意外事件”,不构成犯罪。
综上所述,被告人韩*在本案中没有过失致人死亡的动机和故意,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条过失致人死亡罪的规定,因此XX市人民检察院关于指控被告人韩*犯过失致人死亡罪的事实和法律依据不能成立。辩护人请求法庭对被告人韩*进行无罪释放。
本辩护意见暂且到此。谢谢!
此致**市人民法院
辩护人:****律师 **市***律师事务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