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商场使用了乙电梯厂生产、两公司销售的自动扶梯。2022年5月1日,商场营业期间,电梯突然逆向运行,造成顾客丁某受重伤,经治疗仍半身瘫痪。现查明,此类型号的自动扶梯在全国已经多次发生相同问题,但是电梯厂均通过更换零部件,维修进行处理,并未停止生产和销售。
请根据《产品质量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回答下列问题:
(1)顾客丁某治疗期间产生医疗费、护理费等共10万元费用,可以向谁提出索赔请求?为什么?
(2)顾客丁某可否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要求惩罚性赔偿?
参考答案: (1)丁某有权向乙电梯厂、丙公司、甲商场提起索赔请求。(1分)
《产品质量法》第46条规定,“本法所称缺陷,是指产品存在危及人身、他人财产安全的不合理 的危险;产品有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是指不符合该标准。”本案 中,自动扶梯突然逆向运行即是存在“不合理的危险”,属于缺陷产品。(3分)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0条和《产品质量法》第43条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他人 财产损害的,受害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要求赔偿。属于产品的 生产者的责任,产品的销售者赔偿的,产品的销售者有权向产品的生产者追偿。属于产品的销售者 的责任,产品的生产者赔偿的,产品的生产者有权向产品的销售者追偿。”因此,自动扶梯的生产者 乙厂、销售者丙公司需要对丁某承担连带赔偿责任。(3分)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18条第2款规定,“宾馆、商场、餐馆、银行、机场、车站、港口、影剧院等 经营场所的经营者,应当对消费者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因此,作为经营场所的经营者,甲商场应当 对消费者尽到安全保障义务。(3分)
(2)丁某可以要求惩罚性赔偿。(1分)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5条第2款规定,“经营者明知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仍然向消费者 提供,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的,受害人有权要求经营者依照本法第四 十九条、第五十一条等法律规定赔偿损失,并有权要求所受损失二倍以下的惩罚性赔偿。”本案中, 该型号自动扶梯在全国已经多次发生相同问题,但电梯厂均通过更换零部件、维修进行处理,并未 停止生产和销售,说明经营者明知该电梯存在缺陷。此外,顾客丁某在事故中受重伤导致半身瘫 痪,说明其健康受到严重损害。因此,丁某除了有权要求乙电梯厂赔偿损失,同时有权要求所受损 失二倍以下的惩罚性赔偿。(4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