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扎某的母亲身患重病,由于扎某常年在外务工,所以扎某的母亲主要由长兄扎乙、长姐卓丙照顾。因手术需要,扎乙及卓丙请求扎某支付医疗费3万元,但扎某拒绝支付。其母生前订立了遗嘱(主要内容为其名下的房产、银行存款等遗产全部由扎乙及卓丙继承),扎某知道此事后以各种手段威胁母亲,迫使其更改遗强内容(更改后的主要内容为遗产的50%由扎某继承,剩余的50%由扎乙及卓丙继承)。2021年年末,扎某的母亲去世,扎某、扎乙、卓丙三人因财产继承发生纠纷诉至法院
请问:扎某是否还拥有继承权?为什么?
扎某丧失继承权。(5分)本案中,扎某对其母亲负有赡养的义务,但是,其拒绝支付医疗费的 行为并不能简单断定为遗弃、虐待(情形严重)。(5分)《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三条规定,遗嘱必 须表达被继承人的真实意思,扎某胁迫其母更改遗嘱内容的行为违反了该条规定;(5分)并且《民 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以胁迫手段迫使或者妨碍被继承人变更遗嘱内容, 情节严重的,丧失继承权。(5分)综上所述,扎某威胁其母变更遗嘱内容的行为属于《民法典》所禁 止的行为,故丧失继承权。(2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