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菜(男方)和罗某(女方)系夫妻关系,育有一女周某某。2020年,周某和罗某到民政局办理了离婚手续,约定两人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购买的一套房屋归罗某所有,但该房屋仍登记在周某名下,没有办理房屋转移登记。2021年,罗某突发疾病死亡。2022年,周某将该房屋卖给唐某,并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且该合同已履行完毕,该房屋已经转移登记至唐某名下。此后,周某某以“该房屋归母亲罗某所有,罗某死亡后,房屋应归其个人所有”为由,起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唐某返还该房屋。
请问:唐某是否需要返还该房屋?为什么?
答题要点: 唐某无需返还该房屋。(5分)
首先,周某出售诉争房屋的行为系无权处分。该房屋在周某和 罗某办理离婚手续时已经约定归罗某所有,即该房屋系罗某所有。(5分)
其次,唐某购买该房屋时 是善意的,且支付了合理对价。在本案中,该房屋的产权登记在周某名下,唐某有理由相信周某对 该房屋享有所有权、处分权,并且该房屋的出卖价并不低于市场价格。(5分)
最后,唐某已经占有 了该房屋,该房屋已经依法登记在唐某的名下。(5分)
本案情形符合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唐某依 法善意取得该房屋的所有权。(2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