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题】
甲公司在城市公园旁开发预售期房,乙、丙等近百人一次性支付了购房款,总额近 8000 万元。但甲公司迟迟未开工,按期交房无望。乙、丙等购房人多次集体去甲公司交涉无果,险些引发群体性事件。面对疯涨房价,乙、丙等购房人为另行购房,无奈与甲公司签订“退款协议书”,承诺放弃数额巨大的利息、违约金支付的要求,领回原购房款。经咨询,乙、丙等购房人起诉甲公司。本案中的“退款协议书”是否符合民法基本原则的要求?法律后果如何?
答案:本案中的“退款协议书”存在一定的法律问题,有可能违反了民法基本原则。因为合同是平等自愿的当事人意思表示所产生的法律行为,当一方面对于乙、丙等购房人有较大的影响力、优势地位,而另一方面又由于房价疯涨等原因让乙、丙等购房人被迫签署不利于自己的“退款协议书”,就有可能违反了自由意志原则、诚实信用原则等民法基本原则。对于法律后果,如果乙、丙等购房人认为“退款协议书”无效,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撤销该协议,并要求甲公司承担违约责任,包括赔偿相应的利息、违约金等损失。如果人民法院认定“退款协议书”无效,就应该根据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和已经支付的购房款项等因素来判断甲公司是否已经违约,从而确认乙、丙等购房人是否有权要求甲公司承担违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