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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下列案情材料,按照《法律文书教程》中的要求,拟写一份不起诉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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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下列案情材料,按照《法律文书教程》中的要求,拟写一份不起诉决定书。

黄强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一案,由XX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于20XX年8月8日移送XX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具体案情如下:XX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王天启通过QQ联系长期盘踞在XX旅游度假区以销售“黄牛票”为业的邓一行、郑京等人,将盗刷受害人信用卡资金购买的XXXX旅游度假区门票电子码、预留手机信息以实际价格的六至七折出售,邓一行、郑京等人再将门票电子码、预留手机信息加价卖给黄强等人,后黄强在景区各取票点将门票取出并加价出售,获取暴利。该案经XX县人民检察院审查后,退回XX县公安局补充侦查,经XX县公安局补充侦查后,XX县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XX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XX县人民检察院认为,黄强客观上存在低价收购旅游门票的行为,但认定其主观上明知该门票为犯罪所得无充分证据支持,不符合起诉条件。据此,20XX年X月XX日,XX县人民检察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 XXX条的规定,制作案号为“XX检XX刑不诉[20XX]X号”的不起诉决定书,决定对黄强不起诉。

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如下:黄强,男,汉族,生于19XX年X月XX日,居民身份证号码:XXXX2319XXXXXX0709,户籍地:XX省XX县XX镇XX村,现:XX省XX县XX镇XX村XX号,XX省XX市XX旅游公司负责人。20XX年7月7日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临时羁押于XX市第一看守所;20XX年7月10日被XX县公安局提押出所,20XX年7月11日羁押于XX县看守所,20XX年8月10日被XX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XX年8月9日XX县公安局依法解除取保候审。


评分要点: 

(一)首部(共6分)

 (1)标题。应当分行居中写为:“XX县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1分) 

(2)文书编号。应写为:“XX检 XX刑不诉〔20XX〕XX号”。(1分) 

(3)被不起诉人的基本情况。应当写为:被不起诉人黄强,男,汉族,生于19XX年 X月 XX日, 居民身份证号码:XXXX2319XXXXXX0709,户籍地:XX 省 XX 县 XX 镇 XX 村,现住:XX 省 XX 县 XX镇 XX村 XX号,XX省 XX市 XX旅游公司负责人。20XX年7月7日因涉嫌掩饰、隐瞒犯 罪所得罪被临时羁押于 XX市第一看守所;20XX 年7月10日被 XX 县公安局提押出所,20XX 年 7月11日被羁押于 XX县看守所,20XX年8月10日被 XX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XX 年8月9日 XX县公安局依法解除取保候审。(2分) 

(4)案由和案件来源。应当写明被不起诉人姓名、案由,案件移送到本检察院的简要经过。(2分) 

(二)正文(共12分) 

(1)案件事实。(3分) 

(2)证据。(2分) 

(3)不起诉的理由。叙写不起诉理由应当注意法定性和针对性。(2分) 

(4)法律根据。应先写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 XXX条之规定。(1分) 

(5)决定事项。应当写明:对黄强不起诉。(2分) 

(6)告知事项。应写明: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 XXX 人民 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 XXX人民法院提起自诉。(2分) 

(三)尾部(共2分) 

(1)写明检察机关名称。(1分) 

(2)写明文书签发日期,并加盖院印。(1分)


XX 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XX 检 XX 刑不诉〔20XX〕X 号

被不起诉人黄强,男,汉族,生于 19XX 年 X 月 XX 日,居民身份证号码:XXXX2319XXXXXX0709,户籍地:XX 省 XX 县 XX 镇 XX 村,现住:XX 省 XX 县 XX 镇 XX 村 XX 号,系 XX 省 XX 市 XX 旅游公司负责人。20XX 年 7 月 7 日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临时羁押于 XX 市第一看守所;20XX 年 7 月 10 日被 XX 县公安局提押出所;20XX 年 7 月 11 日被羁押于 XX 县看守所;20XX 年 8 月 10 日被 XX 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XX 年 8 月 9 日 XX 县公安局依法解除取保候审。

案由和案件来源

被不起诉人黄强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一案,由 XX 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于 20XX 年 8 月 8 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审查后,退回 XX 县公安局补充侦查,XX 县公安局补充侦查完毕后再次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一、案件事实

XX 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王天启通过 QQ 联系长期盘踞在 XX 旅游度假区以销售 “黄牛票” 为业的邓一行、郑京等人,将其盗刷受害人信用卡资金购买的 XXXX 旅游度假区门票电子码、预留手机信息,以实际价格的六至七折出售给邓一行、郑京等人;邓一行、郑京等人随后将上述门票电子码、预留手机信息加价转卖给被不起诉人黄强等人;黄强在 XX 旅游度假区各取票点将门票取出后,再行加价出售,从中获取利益。

经本院审查查明:被不起诉人黄强客观上存在以低于正常市场价格收购 XXXX 旅游度假区门票的行为,但现有证据无法充分证明黄强主观上明知其所收购的门票系王天启等人通过盗刷他人信用卡等犯罪行为所获取的犯罪所得。

二、证据

本院审查本案期间,依法审查了 XX 县公安局移送的被不起诉人黄强的供述与辩解、邓一行及郑京的证言、受害人陈述、门票购买记录、资金流转凭证、QQ 聊天记录等证据材料。上述证据能够证实黄强低价收购并转售门票的客观行为,但对于黄强是否明知门票来源系犯罪所得这一关键事实,缺乏诸如黄强与王天启、邓一行等人就门票犯罪来源的明确沟通记录、黄强曾因收购类似犯罪所得门票被处理的记录等有效证据予以佐证,故认定黄强主观明知的证据不足。

三、不起诉的理由

根据查明的案件事实及在案证据,被不起诉人黄强虽有低价收购旅游门票的客观行为,但认定其主观上明知该门票为犯罪所得的证据尚不充分,无法形成完整的证据链以证实黄强的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关于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构成要件。本院秉持 “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 的原则,认为本案不符合起诉条件。

四、法律根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 XXX 条之规定。

五、决定事项

对黄强不起诉。

六、告知事项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 XX 市人民检察院(或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根据实际管辖确定)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 XX 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XX 县人民检察院

20XX 年 X 月 XX 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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